安全生產管理獎懲制度
1 目的
為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鞭策員工參與生產安全管理,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減少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2 適用范圍:公司所有在職人員。
3 權責
3.1本制度由總公司中層以上班子會負責制定
3.2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審批頒布和監督實施
3.3本制度由九江縣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九江縣祥瑞爆破配套服務有限公司、九江縣物資總公司安監部、九江縣物資總公司民爆倉庫負責實施。
4 內容
4.1.1獎勵資金:由公司安排安全生產專項資金。
4.1.2獎勵辦法:
1)優秀班組和先進個人:每年從公司全面完成各項考核指標,經各礦山和公司全體員工及公司領導測評,在未發生各類事故的班組和個人(含管理人員)中,評選一個先進班組,其中,爆破公司評選一個先進班組,爆破公司評選3名先進個人,倉庫評選2名先進個人,其他各部門評選1名先進個人,每個先進獎勵500元。
2)合理化建議獎:凡為促進安全生產,高效作業,優質服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者,由總公司班子會進行評審,確定合理化建議的效果和獎金額度。
3)突出貢獻獎:制止或提示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安全事件發生,使公司免受重大的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者,經公司安監部調查上報到總公司班子會討論確定后,給予1萬元以上的獎勵,并確定為公司年度先進個人。
4)其他獎勵:如開展安全活動設立的獎勵,按活動辦法進行獎勵。
4.1.3年終先進以總公司文件為準,并在宣傳欄中張榜公布,并將相關記錄登記存檔。
4.2懲罰
4.2.1懲罰的形式:本公司采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辭退和交由司法機構處理四種懲罰形式。
4.2.2懲罰條款
公司違規行為處罰方式:
1、倉庫
①倉庫工作人員未按要求穿工作服,第一次發現處以2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元的罰款,第三次給予辭退。
②進入庫房前,手機、打火機等嚴禁帶入庫房的物品未按要求存放在指定地點的,是公司職員的,第一次發現處以2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元的罰款,第三次給予辭退。公司當班領導必須引導、制止外來考察、檢查人員將手機、打火機等嚴禁帶入庫房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點及觸摸放靜電裝置,禁止非因工作原因人員進入倉庫。未按要求做到的,第一次發現對當班負責人或領導處以2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元的罰款,第三次發現給予免職或辭退。對于強行闖入庫房的人員應進行阻攔并報警。
③倉庫工作人員進入庫房未觸摸放靜電裝置,第一次發現處以50元的罰款,之后每發現一次加罰50元。
④未嚴格執行“雙人雙鎖”制度的,對違反者第一次發現處以20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0元的罰款,第三次給予辭退。
⑤庫房超員行為,第一次發現對當班保管員處以2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元的罰款,第三次給予辭退。
⑥公司當班保管員應按要求對防雷防靜電、消防、監控、日常檢查等定期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將當天庫房溫濕度進行實時記錄,并根據實際溫度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未按要求做到的,發現一次給予當班保管員50元的罰款,以后累計發現一次加罰50元。
⑦公司搬運、裝卸炸藥不規范行為,車輛沒有熄火的,發現一次給予50元的罰款,以后累計發現一次加罰50元。
⑧發放炸藥與清退炸藥,當班保管員應確保每天民爆物品清退后及時對庫房民爆物品進行清點,確保帳、卡、物一致,因個人失誤產生的錯誤,第一次發現對相關工作人員處以2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元的罰款,第三次給予辭退。
⑨民爆信息系統網絡服務平臺出現紅字,給予倉庫主任第一次1000元處罰,第二次3000元處罰,第三次免職。因個人工作失誤導致“鎖卡”現象的,第一次發現處以20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0元的罰款,第三次給予辭退。
⑩公司安保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巡更,發現一次給予解聘處分。
2、祥瑞公司
①未經批準,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會議、活動者罰款200元/次;
②安全培訓、會議、活動遲到、早退者100元/次;
③因自身責任心缺失導致盲炮、連接、飛石等事故的,第一次發現對該爆破小組處以20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0元的罰款,第三次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辭退。
④未按要求進行警戒,未對關鍵步驟進行攝像(對爆破作業面進行清場,對主要路口進行封鎖、3次電話通知在安全距離以內的相鄰礦山進行撤離、未按警戒程序執行警報的)第一次發現對該爆破小組處以20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0元的罰款,第三次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辭退。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警戒信號應按要求進行區分。
⑤對礦山存在包庇行為,爆破小組組長發現不具備爆破條件,未經請示擅自進行爆破作業的,第一次發現對該爆破小組處以2000元的罰款,第二次發現處以5000元的罰款,第三次給予辭退。
⑥礦山現場爆破工作結束后,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須當場由礦山業主和所有在場的公司爆破安監等人員清點簽字,再按應退庫數退庫,發現未按要求辦的,現場第一負責人第一次給予2000元處罰,第二次給予5000元處罰,第三次免職。
⑦上班期間酗酒、賭博行為,一經發現,中層以上的領導給予免職其他人員給予辭退。
⑧拒不服從公司管理和不服從主管領導分配工作的,經公司班子會討論認定的給予當事職工辭退。
⑨因人為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人員傷亡的交由司法機構按國家法律處理。
4.2.3公司相關領導(物資公司、祥瑞公司、倉庫、安監部等)對員工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錯誤行為進行包庇不匯報的,就地免職。
4.2.3工作人員對礦山企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一經查實,主要責任人給予辭退。
4.2.4凡出現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或被公司進行處罰的班組不能評選優秀班組,凡個人出現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被公司進行處罰的,個人不能評選為先進個人。
4.2.5處罰金從工資中扣除,均作為安全獎勵基金。
4.2.6處罰的相關記錄由公司行政部登記存檔并記錄到個人人事檔案中。
5 相關規章
5.1《爆破安全規程》
5.2《安全生產法》
5.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5.4礦山《爆破設計說明》
5.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5.6《危險化學品安頓管理條例》
5.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6 相關記錄
6.1附件1 《安全獎勵記錄表》
6.2附件2 《安全處罰記錄表》
7 解釋權
本辦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實施。
由九江縣物質總公司負責解釋。